加工厂房 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就甲方将其拥有的厂房出租 给乙方使用。就有关事宜,双方达成协议并签定合同如下:
一、 出租厂房 情况
甲方出租给乙方的厂房 座落在 。
二、 厂房起付日期和租赁期限
1、厂房 租赁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租赁期 年。
2、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的厂房,乙方应如期归还, 乙方需继续承租的,应于租赁期满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要求,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不给予乙方任何补偿。
3、甲方出租厂房给乙方从事 行业使用,乙方如要改变行业性质必须要经甲方的书面同意,如未经甲方同意改变行业性质,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三、 租金
1、甲、乙双方约定,该厂房租赁第一年(顺延年)年租金为人民币 元。根据先交钱后用房的原则,乙方将年租金一次性交齐。如果延期甲方有权收回所租房屋,并收滞纳金每日一仟元人民币。乙方如在中途终止合同,租金概不退款,甲方无条件收回该房。
2、每年 月 日前一次性付清下一年租金。
3 租金每 年上浮10%(以上一届租金金额为基数),收缴租金以收据为凭。
四、其他费用
1、租赁期间,乙方所发生的水、电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并在规定期限,自觉缴纳水电费。
2、乙方在租赁房屋期间,应自觉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制度缴纳自己的一切税费。
3、本厂房在租赁时间的一切税费都由乙方承担,甲方不负责因该厂房租赁产生的任何税费(包括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租赁税等)
4、乙方必须一次交清 元给甲方作为押金,合约期满后,所租房屋属正常使用状况,乙方向甲方交清水电等费用并做好厂房的清洁卫生后,甲方归还乙方押金。
五、厂房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租赁期间,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厂房及其附属设施。对各种可能出现的故障和危险应及时消除,以避免发生的隐患。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保管不善,致使该厂房及其附属设施发生故障或损毁的,应由乙方自费负责维修和赔偿。
六、厂房转租和归还
1、 乙方在租赁期间,如将该厂房转租,需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甲方有权拒绝甲方认为不适合进入本厂的行业),并由甲方与第三方另行签单合同。如果中途擅自转租、转让,则甲方有权无条件收回厂房并不再退还剩余租金。如造成甲方和第三方损失及纠纷概由乙方负责,乙方如有和第三方签有合同,属无效合同。
2、租赁期满后,该厂房归还时,应当符合正常使用状态。
3、租赁期间如果任何一方终止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违约方负责赔偿对方一切损失。
七、租赁期间其他有关约定
1、 租赁期间,乙方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利用厂房租赁进行非法活动,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2、 租赁期间,乙方做好消防、安全、卫生工作,消除安全隐患,如果在租赁期间、在租赁范围内引起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和赔偿。
(1) 乙方应在租赁厂房内按有关规定配置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全面负责租赁厂房内的防火安全。
(2)租赁厂房内确因维修等事务须进行一级临时动火作业时(含电焊、风焊等明火作业),须消防主管部门批准,但正常的生产经营除外。
3、 租赁期间,厂房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和上级有关部门政策所造成本合同无法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赔偿责任。
4、 租赁期满后,甲方如继续出租该房,乙方享有优先权;如期满后不再出租,乙方应如期搬迁,否则由此造成一切损失和后果,都由乙方承担。
八、关于装修的约定
1、乙方根据自己的需要可对水、电及原有设施进行整改、维修、拆除(不得破坏房屋主体,重要设施拆除应经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随意损坏房屋设施,和影响房屋安全。
2、乙方另需装修或者增设附属设施和设备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按规定须向有关部门审批的,则还应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后,才可增设,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而自行实施上述行为,甲方有权令其立即拆除或其添附装修物在租赁期限届满时归甲方所有。
3、退租时,无论是中途退租还是合同期满,乙方都不得破坏所有已装修的地方,否则要负责修复到原来的情形,且甲方对乙方的装修不做任何补偿。
九、安全责任
1、签订合同时,乙方对厂房及设施进行了严格的检查和验收,并确认符合安全使用条件,乙方签订本合同,即视为对租赁厂房现状的认可。
2、在租赁期间内,乙方为租赁物及其附属物的实际管理人,因租赁物及其附属物或租赁物内设备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甲方概不负责。
十、合同附件:
和本合同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有合同附件 份。
十一、合同未尽事宜
甲、乙双方必须依法共同协商解决。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合同经签字按手印或盖章后生效。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授权代表人: 授权代表人: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电话: 电话:签约日期:_____年___月____日